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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积分细则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1-08 12:07)    点击:746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于每年1月至4月、7月至10月,可以分两批收集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积分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积分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于每年5 月、11月,将积分管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情况反馈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积分情况经核查后,通过天津政务网或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公布。市人力社保局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向社会公布。据了解,每年3月31日前,市发改委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天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居住证持有人,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

  第三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确定。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及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审批办负责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专门设立积分服务窗口,开发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实现积分数据一门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实、归集汇总、自动生成。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人年龄、落户地区、有无行政拘留和有无犯罪获刑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并做好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与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的共享互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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