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08 12:05) 点击:733 |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和原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按确诊疾病的类别和功能障碍的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程度档次。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一)神经系统疾病 1.病种及标准 (1)脑梗塞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2)脑出血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有脑出血、脑梗塞、脑损伤、脑瘤、血管畸形、代谢中毒病史,继发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须提供确诊原发病的住院病历、CT或核磁、脑电图); (4)脱髓鞘病造成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5)帕金森病造成肢体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机体不自主运动; (6)全身型重症肌无力; (7)脑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遗有严重后遗症(如癫痫、偏瘫、截瘫等)者。 2.必备材料 (1)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住出院记录、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医嘱单等); (2)确诊时和近半年内复查时的CT或核磁及报告。 (二)呼吸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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