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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实施细则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1-08 12:04)    点击:713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3号)。结合我市环卫工作现状,提出我市实施细则如下:

  一、建立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提高环卫企业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按不低于中山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确定,由各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时明确。环卫管理部门在签订环卫作业合同时也应将此纳入合同条款予以规定。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相应调整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纳入环卫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环卫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二、提高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标准和节日补贴

  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环卫企业工人岗位津贴标准,要求不低于每人每日1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并进行分档、细化。由于我市环卫工人工资属于企业薪酬行为,由企业执行相关的薪酬指导意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环卫用工单位执行环卫工人岗位津贴调整事宜。环卫用工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及时给环卫工人发放高温津贴和加班费用。

  每年春节、中秋节等国家法定节日和环卫工人节,环卫用工单位可以向职工适当发放一定的节日补贴或等价的节日慰问品。

  三、落实环卫工人社保待遇政策

  环卫用工单位要按规定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为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要求全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环卫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或当地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保障环卫事业单位工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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